各市(州)國資委: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令第36號《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
,按照經省政府同意印發的《四川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爲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川辦發〔2018〕68號)有關規定
,爲進一步簡政放權
,落實責任
,強化市(州)級以下(含市州級
,下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
,提升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將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事項交由市(州)國資委負責
。市(州)國資委負責審批除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管理事項外的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
,其中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
,市(州)國資委應當履行報批程序
。市(州)國資委不得下放或分解本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監督管理權限
。
二、各市(州)國資委應按照36號令的規定
,加強本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監督管理
,強化風險控制
,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
三、各市(州)國資委批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時
,應同時抄報省國資委
,並指導國家出資企業及時完成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報送工作
;在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登記手續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
,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國資委
。
四、各市(州)國資委應對上一年度本市(州)級以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情況彙總形成書面報告
,於每年度1月31日前報省國資委
。
五、各市(州)國資委應高度重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管理工作
,指定專人負責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
,確保上市公司股權變動情況及時、完整、準確報送
。
六、省國資委每年度將結合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填報情況
,開展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事項監督檢查工作
。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將予以通報
;對於構成違紀違法的
,依法移送相關部門
。
七、各市(州)國資委在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
,要及時反饋省國資委
。
四川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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